FAQ

常見問題

  • 7-1 博士後研究員是否符合年輕學者類之申請資格?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 2 款規定,年輕學者類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身分之一:(1)任職機構之專任/專案教師,且尚未取得正教授職位;或(2)任職機構之全職研究人員(不含博士後研究),且尚未取得正研究員職位。 上開規定於「全職研究人員」之定義中已明文排除博士後研究,故博士後研究員並不符合本計畫年輕學者類之申請資格。

  • 7-2 我目前任職於業界,但同時為當地大學之兼任教授,是否符合年輕學者類之申請資格?

    兼任教授之身分,性質上與本計畫所要求之「專任/專案教師」或「全職研究人員」尚有差距,原則上恐不符合本年度年輕學者類之申請資格。惟個案情形或有其他足資佐證之事實,建議備齊在職證明、聘書、合作研究及共同發表事證等資料,逕洽本辦公室評估。

  • 7-3 兩位學者可否合作提出一份申請案?

    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本計畫之補助對象係以個別申請人為單位,並無共同申請或合作申請之機制。如二位學者均符合年輕學者類之申請資格,建議各自就個人之學術專書計畫分別提出申請。 另依第三點第(二)項第 3 款規定,學術專書若有合著人,應提供合著人證明,並說明申請人於本書之貢獻比例超過 50% 或詳列申請人完成部分。

  • 7-4 「機構推薦」係指什麼?是否須透過學校系統申請或包含學校行政管理費?

    本計畫所要求之機構推薦,係指由任職機構主管(如系主任或同等層級之主管)出具推薦資料(基本資料表及推薦函),性質上屬學術推薦,並不涉及透過學校系統申請、亦不包含學校行政管理費。補助款依第七點第(三)項第 3 款規定,係直接匯入學人本人於國內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帳戶。

  • 7-5 在職資格證明可以用薪資單據替代嗎?

    在職資格證明應能完整呈現以下資訊: (1)任職機構名稱; (2)申請人之職稱/職級; (3)聘期(起迄日期); (4)聘任性質(專任/專案/全職等)。 薪資單據雖載有員工編號及級職,惟通常未必能完整呈現上開第 3、4 項資訊,單以薪資單據替代恐尚有不足。建議優先檢附正式之在職證明書(employment certificate / letter of employment);如取得正式在職證明確有困難,亦可採聘書(appointment letter)為主要證明文件,並輔以薪資單據作為補充佐證。

  • 7-6 獲補助後,是否須於補助期間(1 年)內完成整本學術專書之撰寫?

    學術專書初稿之交付期限為「義務期間屆滿前」,而非補助期間屆滿前。 補助期間為 1 年(12 個月);義務期間自補助期間實際結束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年。換言之,學人於補助期間專注研究後,仍有充裕之義務期間(3 年)完成初稿撰寫並進行後續出版作業。

  • 7-7 獲補助後,是否須於補助期間或義務期間內完成出版,或須與特定學術出版社簽約?

    本須知並未要求學人於補助期間或申請時即須與特定學術出版社簽約。本計畫之成果義務係以學術專書初稿之交付為核心,並未強制要求特定出版社或簽約時點。 依第八點第(八)項規定,學術專書出版後(即正式出版發行後),始須交付紙本書籍 3 冊(或電子版本)至執行單位存查。

  • 7-8 期刊論文發表是否可用以滿足學術專書之成果義務,並使用學術專書出版補助?

    本計畫年輕學者類之核心目的,係支持申請人於學術專書寫作階段專注研究,故成果交付以學術專書為限。 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本計畫所稱之學術專書,不包含編著、教科書、譯著,或申請人過去發表之期刊論文合集。期刊論文發表並無法替代學術專書之成果義務;同理,學術專書出版補助(新臺幣 20 萬元整)亦僅適用於學術專書之出版。